各区县(自治县)统计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统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经开区改革发展和科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统计局2023年第4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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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重庆市统计局?????
2023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皇冠足球比分:推进诚信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重庆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机构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计机构,是指重庆市统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重庆市统计局负责统一组织、规范、监督和指导全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办法以及重庆市统计局的部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工作。
重庆市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其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现的统计失信行为线索,应当移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章 信用分级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五条 企业统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实施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
第六条 ?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认定为统计诚信企业: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数据查询;
(五)连续两年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
(六)连续两年未发生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信用异常企业:
(一)未按照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一次;
(四)统计资料报送异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第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统计一般失信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三)一年内迟报统计资料两次及以上;
(四)被统计机构行政处罚后,未及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自行公示;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和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应当在该企业评价等级认定做出后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通知书。
统计机构对符合评价等级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一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自收到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制作企业统计信用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事由、依据;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并加盖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印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统计机构应当归集、保存履职过程中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实施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统计机构根据企业统计信用评价认定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监管。
第十五条?对统计诚信企业(A级),统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告信用评价认定为A级的企业名单,适当减少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统计信用异常企业(B级)、统计一般失信企业(C级),统计机构对其进行约谈,依法进行从严管理,适当提高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D级),统计机构按规定进行信息公示,将其作为常规统计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
第十八条 统计机构应当自作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信息,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
(二)统计违法行为;
(三)依法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