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身份信息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 日期 |
1 | (忠县)文综罚字〔2021〕C-000001号 | 忠县唱火锅餐饮有限公司 | 91500233MA60GN**** | 忠县唱火锅餐饮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1-20 |
2 | (忠县)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3号 | 重庆市忠县鼎盛娱乐有限公司 | 91500233MASXEL**** | 重庆市忠县鼎盛娱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2-25 |
3 | (忠县)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2号 | 忠县官坝腾飞网吧 | 50023320000**** | 忠县腾飞网吧未悬挂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 警告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2-24 | |
4 | (忠县)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5号 | 忠县百苑图书有限公司 | 91500233305063**** | 忠县百苑图书有限公司“日周月”检查记录只记录到2021年3月15日,同时无法提供近期安全培训资料,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3-23 |
5 | (忠县)文综当罚字〔2021〕C-000004号 | 忠县驿站网咖 | 91500233MA5U5L**** | 忠县驿站网咖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 警告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3-19 | |
6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1号 | 忠县飞鹏网吧 | 91500233MA5UE3****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钦(310230091)、叶建峰(310230100)接到群众举报后到忠县飞鹏网吧进行现场核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忠县飞鹏网吧检查时发现,举报人在现场,是一名未成年人家长,举报其小孩及同学于当日13时许进入网吧并在107、108号终端上网。执法人员通过对举报人的现场问询以及网吧监控调取查看,发现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 停业整顿:(30天)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5-6 | |
7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2号 | 忠县金瑶娱乐城 | 91500233355625**** | 执法人员在对忠县金瑶娱乐城检查时,在V08包厢对歌曲点播系统内的曲目进行检查,发现点播系统中出现5首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曲,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并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5-27 |
8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3号 | 忠县水之晶歌城 | 91500233MA5UGM**** | 执法人员在对忠县水之晶歌城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歌曲点播系统中出现16首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歌曲,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但由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较轻,并且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5-27 |
9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5号 | 重庆市忠县金开课外培训中心 | 52500233MJP567****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钦(310230091)、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重庆市忠县金开课外培训中心检查时,发现该培训中心库房有三种类型印刷物,其中数学资料《第一章 集合与常用逻辑用语》(共68页)30份,物理资料《第一章 运动的描述》(共64页)58份,化学资料《第一章 物质及其变化》(共64页)28份,无出版物刊号、无内部资料准印许可等资料。当事人征订、存储、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22条所列出版物的,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 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8-30 |
10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 | 忠县伊泽瑞尔网咖 | 91500233MA5U65****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张琪(310230092)、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忠县伊泽瑞尔网咖检查时,发现84号机上网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过询问,84号机上网人员名叫殷晨洋,年龄15岁,母亲名叫周春梅。殷晨洋填写了《现场检查(巡查)上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执法人员拨打了周春梅手机号码,确认了殷晨洋的姓名和年龄,殷晨洋和忠县伊泽瑞尔网咖法定代表人胡明在《现场检查(巡查)上网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忠县伊泽瑞尔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 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8-16 |
11 | (忠县)文综罚字〔2021〕F-000006号 | 方友明 | 512223****8999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戴满堂(310230073)、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北门街3号的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门市部有出本无出售,执法人员要求门市部经营者方友明提供《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本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查看该门市部售卖的出版物,发现所售出版物上无出版物刊号和出版社信息等,确认是非法出版物。方友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 2021-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