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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2-0007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日期 ]
2022-11-08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忠县)文综罚字〔2022〕F-000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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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昊晨食品店(罗毅)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00233MA5XX8WD8J

负责人:罗毅

住所(住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19号附20-21

20229151630分至20229151710分,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罗丹逊(310230106)、叶建峰(31023010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19号附20-21号的忠县昊晨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入口收银处悬挂有《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店内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出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该店负责人罗毅向执法人员表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已遗失,其行为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伍佰元整(5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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