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忠县欢乐时光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00233MA5U77XR1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应龙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忠县拔山镇广场二支路23号
2023年3月22日,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忠县欢乐时光娱乐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经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情况属实。
2023年3月24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忠县)文综检(勘)字〔2023〕C-00003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文书编号为(忠县)文综改字〔2023〕C-00000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法定代表人何应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冉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3.《智能VOD点播系统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忠县欢乐时光娱乐有限公司与重庆音之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乙方设备中的MV歌曲所涉权属需由甲方单独向权利人或机构获取授权;
4.《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023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县)文综罚告字〔2023〕F-000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3年4月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三峡银行忠县支行或者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