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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7094412331/2024-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发布机构 ]
忠县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1-18
[ 发布日期 ]
2024-01-26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忠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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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忠县先读书店(秦桂群)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3MA5UPRY429

经营者:秦桂群

经营场所: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右侧)

(单位)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一案,经调查:

2024191020,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张琪(22003321024)?何青霞(2200332102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右侧)的忠县先读书店(招牌名:忠县陶秦书苑)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中,经营者秦桂群在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悬挂有营业执照,未悬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询问该场所经营者秦桂群,秦桂群称其店内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由于店内墙面空间小,所以未张挂?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要求忠县先读书店经营者秦桂群按规定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于经营场所明显处,并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3.经营者秦桂群对《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签字确认;4.拟进一步调查处理?2024191045,现场检查结束?

202419,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4110,执法人员张琪(22003321024)?何青霞(22003321025)依法对忠县先读书店经营者秦桂群进行调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秦桂群对我委执法人员根据19日现场检查照片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内容进行了核对确认,承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违法事实?同日,案件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忠县先读书店经营者秦桂群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秦桂群的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忠县)文综检()字〔2024C-0000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5,证明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4(右侧)的忠县先读书店(招牌名:陶秦书苑)并发现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事实;

3.忠县先读书店经营者秦桂群的《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当事人承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事实?

本委认为,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证照齐全,其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许可证的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较轻,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办案?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委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2024110,本委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忠县)文综罚告字〔2024F-000001),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至2024117,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综上所述,结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委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佰元整(100)?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忠县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1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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