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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01
[ 发布日期 ]
2024-08-01

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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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爱德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忠县爱德华医院) 9150**********177Y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国家双随机) 新建二级实验室未向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警告 20240072 2024.7.22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赵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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