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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4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8-09
[ 发布日期 ]
2024-08-09

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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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重庆天瑞医药有限公司医务室) 9150**********685F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警告 20240010 2024.08.05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忠县余春龙西医诊所 9250**********J6XC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国家双随机)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警告 20240011 2024.08.08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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