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 |||||||||
被处罚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项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时间 | 处罚机关 | 承办人员 |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 5738**********0151 |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 再次使用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 警告 | 20240013 | 2024.9.11 |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侯丹、宋芮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