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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4-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9-18
[ 发布日期 ]
2024-09-18

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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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重庆市忠县人民医院 5738**********0151 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 再次使用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警告 20240013 2024.9.11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侯丹、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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