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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5-0000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1-02
[ 发布日期 ]
2025-01-02

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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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周秦 5002**********0020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4〕10号 2024.12.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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