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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5-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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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同怡医院有限公司(忠县同怡医院) 9150**********5672 传染病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警告 20250001 2025.2.2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宋芮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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