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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5-0002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发布日期 ]
2025-08-28

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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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忠县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结果 处罚时间 处罚单位 承办人员
忠县李杰中医诊所 9250**********3F23 传染病防治 未未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0250019 警告。 2025.8.27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周康凡
忠县双桂镇赶场村卫生室 PDY7**********6001 传染病防治 未未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0250017 警告。 2025.7.14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冉栩帆、周康凡
忠县宏康医院 9150**********298A 传染病防治 未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20250018 警告。 2025.8.25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周康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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