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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33278090045/2026-000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忠县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2026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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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忠县医疗卫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
被处罚主体名称 居民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处罚类别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时间 处罚机关 承办人员
忠县忠州街道顺溪社区居委茅坪卫生室 PDY7**********6001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警告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6﹞1号 2026.1.3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黄鸿、周康凡
重庆名草阁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忠县名草阁中医诊所) 9150**********DR40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罚款 忠卫医罚﹝2026﹞2号 2026.1.3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樊强、冉栩帆
胡汉文 5130**********4672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6﹞3号 2026.1.30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樊强
王爱民 5122**********1030 医疗卫生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 忠卫医罚﹝2026﹞4号 2026.2.3 忠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康凡、冉栩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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