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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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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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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加强和规范我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管理部《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市防减救灾委(含各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中央或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专款专用,民生优先。
(二)灾情为基,实效为要。
(三)规范公开,监管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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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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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资金管理职责。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职责。
1.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负责市级救灾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依法下达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指导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2.区县财政局。负责配合区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本区县救灾资金申报材料,提供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负责审核本区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按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市财政局联合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救灾资金;负责审核受灾区县上报的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和数据资料,评估核定灾情和救灾需求;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安排分配建议;负责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督导区县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2.区县应急管理局。是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救灾资金使用及监管;负责提供本区县救灾资金申请数据资料,并会同区县财政局报送本区县救灾资金申报材料;负责核查评估统报本区县灾情和救灾需求;负责提出本区县救灾资金使用方案;按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救助受灾群众? 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支出,各区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要严格? 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规〔202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市级资金批次下达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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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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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资金申请。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自然灾害情形的,由受灾区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申请(编财政局文号),内容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转移安置人口、遇难(失踪)人口和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损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调动,以及地方救灾资金需求和已安排解决等情况。
各区县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于每年度10月15日前申报;其他救灾资金根据灾情及时申请。
第七条? 资金核定。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县申请审核,根据资金规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未启动应急响应,但灾情、险情严重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批示的,由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另行研究。
????(一)应急处置补助资金。主要根据区县应急响应级别、受灾情况、抢险救援人员调动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市级统筹等情况核定。其中:
启动自然灾害救灾响应级别补助。占比20%,按照四级2%、三级4%、二级6%、一级8%分别核定。
受灾情况。占比25%,按照死亡人数3%、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受灾人数7%、直接经济损失10%分别核定。
抢险救援人员调动规模补助。占比15%,根据各区县投入总数核定。
经济发展水平。占比20%,按照渝东北、渝东南区县10%,主城新区7%、中心城区3%分别核定。
市级统筹。占比20%,按照执行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或市防减救灾委以及各专项指挥机构)指派重点工作任务、救灾资金管理绩效等因素统筹核定。以上各板块分配过程中如有未发生的情况,则按已发生的各自板块占比分摊。
(二)受灾群众救助资金。按照《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规定标准核定。
(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按照《中央补助地方飞行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资环〔2021〕90号)规定核定。
(四)保管中央救灾储备物资费用。按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国粮应急规〔2023〕24号)相关规定核定。
第八条? 资金预拨。市级资金预拨。基于各区县自然灾害风险水平及趋势预判,每年11月将次年度市级救灾资金预算提前下达相关区县作为救灾预备金。执行过程中,根据区县应急响应启动或受灾严重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提出启动市级预备费分配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受灾区县。
中央资金预拨。按照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资金使用。资金下达后,由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流程及时规范分配拨付到位。区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启动响应等级、救灾难度、抢险救援人员及物资装备调动规模、因灾需救助人员数量等灾情及救灾储备情况,可按需启动紧急采购程序购买、租赁、运输救灾物资和装备。
第十条? 资金清算。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拨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于次年6月前,根据上年度各区县受灾情况以及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上年度预拨资金清算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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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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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统筹管理。区县财政局和应急管理局应认真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安排本级财政资金保障救灾? 工作,与中央及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确保申报真实准确,安排科学透明,使用规范高效。
第十二条? 规范流程。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预算公开有关规定,使用过程中形成资产的,严格按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绩效备案。区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在资金下达30日内,将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含本级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上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绩效自评。区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财政局做好绩 效自评工作,各区县应急管理局应于次年2月前对本区县上年度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并会同区县财政局将本区县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 绩效复核。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绩效目标,加强救灾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次年救灾资金分配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严格监管。区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要切实强化 救灾资金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用于受灾群众救助和应急抢险救援支出,保障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区县财政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资金滞留、挤占、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查处、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应急管理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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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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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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