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忠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等行为,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皇冠足球比分:印发《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建发〔202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公租房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人员、离婚或丧偶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本县营业执照或在本县领取养老待遇,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截止申请之日前在忠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续需持续缴纳)的人员;②截止申请之日前在忠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后续需持续缴纳)且在忠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③在忠县退休的人员。
(四)收入符合以下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本县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收入标准进行定期调整,报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在我县无私有产权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视为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我市范围内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住房转让行为。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户口人数(包括申请人户口簿上所有人及其配偶),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户口人数按住房对应的户口人数计算。
(六)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在县城拥有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方式
忠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设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窗口,公租房申请人可以到窗口进行线下提交申请,也可以登录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提交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材料。
三、申请提交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本市户籍还需提供居住证。
3.申请人的工作和收入证明:需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并提供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提供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供税收缴纳情况。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提供劳动(工作)合同或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无工作的提供在校学生证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证(一、二级残疾)等材料。 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待遇领取情况。
4.婚姻状况材料: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5.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共同签署《申请承诺及授权书》(可登陆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渝快办”网上下载模板)。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属住房困难家庭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优抚对象、残疾人等优先对象的,提供退役军人优待证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属应届大学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提交申请承诺和授权书,承诺对申报的工作、收入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核原件。
四、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户型与申请人数相对应,1-2人配租单间配套,3人配租一室一厅及以下户型,4人及以上配租两室一厅及以下户型。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以按照3人标准配租。
(二)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优抚对象;
3.申请成员均年满60周岁的家庭;
4.残疾人家庭;
5.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6.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7.成年孤儿;
8.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待遇人员;
9.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
10.有3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
11.国家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中新建、配建、购买等方式新筹集的房源采取公开摇号方式或者按序轮候方式配租,腾退房源采取按序轮候方式配租。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排序情况、房源情况、配租结果在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公示。
(四)按序轮候方式配租是指对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选择的地点和户型排列轮候顺序,按序依次配租。申请人先按申请年度先后排序,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排列在前,普通对象排列在后。取得配租资格的,采取按序轮候方式分别对同一申请年度的优先对象和普通对象确定轮候顺序。
轮候期间,申请人因增加配偶、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变更户型的,或因家庭人员死亡、离婚等导致共同申请人减少申请变更户型的,轮候顺序调整到同一申请年度相应类别末位申请人之后,按照申请变更的时间重新排列轮候顺序。
五、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2.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或共同居住人员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条件的;
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过渡期满,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
(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搬离,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三)承租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至第(七)项规定的,租赁合同终止,退回房屋。承租人自退回房屋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承租人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提交退租申请。承租人死亡的,由共同申请人申请,无共同申请人的,由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申请。
2.办理验房。承租人搬离个人物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查验房屋。未搬离的物品,视为遗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可以予以处置。
3.结算费用。完成房屋查验后,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物业服务、水、电、气等费用,交还房屋钥匙,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核算租金、退还保证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住房保障部门核算租金。
(五)承租人有以下情形的,视为申请退租,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可以组织实施退租查验:
1.有交还房屋钥匙、搬离自有物品等退租意思表达,但不配合房屋查验或费用结算的;
2.承租人死亡,无共同申请人且无法定继承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
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有以上情形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代为办理退租。
(六)承租人应当腾退或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或运营单位应当督促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履行催告、作出书面决定、再次催告的行政程序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对申请家庭工作、收入、住房、优先对象等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不能共享信息的,以所属部门或单位核查的信息结果为准。
(二)请申请人实时关注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忠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三)本通知所称以上、以下、之日、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本通知内容未尽事宜以及与市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市级相关政策文件为准。
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