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城市园林绿地地形、地貌和水体;
(二)偷盗、践踏、损毁园林植物和设施,破坏园林建筑;
(三)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种植农作物;
(四)在城市园林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招牌及其他物品;
(五)在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内放养动物;
(六)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及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