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办公室、在镇各单位、各村(居)民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资产管理,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忠县交通局皇冠足球比分:做好存量公路公共基础设施初始计量工作的通知》(忠交便函〔2021〕1号)、忠县交通局皇冠足球比分:转发《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财政局皇冠足球比分:印发<重庆市交通行业公共基础设施会计准则应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忠交财〔202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忠县花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忠县花桥镇公路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对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公路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资产,包括公路用地、公路(含
公路桥涵、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等)及构筑物、构成公路正常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绿化环保设施)等资产。
第三条 镇规建环保办、财政办负责管理维护公路资产的各村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公路资产管理工作。
财政办负责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综合性制度和管理情况报告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规建环保办负责制定公路资产行业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所属管护单位开展公路资产管理工作,汇总统计经营性公路和专用公路资产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
镇规建环保办根据规定,制定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并组织实施,由管护的单位或人员负责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养护运营、处置报批、 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
第二章 公路资产形成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公路资产形成方式包括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受让、移交等。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镇经发办、社保所确定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对公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与维护,确保公路资产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六条 镇政府委托村(居)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由村(居)作为相应公路资产管理主体。
第三章 公路资产基础管理
第七条 公路资产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 镇规建环保办、管护单位或人员对于形成的公路资产当及时填制公路资产信息卡。
管护单位或人员负责填写其所管理维护的公路资产的信息卡。镇规建环保办或负责填写经营性公路资产的信息卡。录入信息时应当选择相应的计价方式,并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公路资产因国家政策原因、改扩建、划转、报废报损、价值变化等发生信息变更的,镇规建环保办、管护单位或人员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变更公路资产信息卡。
第十条 镇规建环保办、管护单位或人员应当对公路资产进行定期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财政办、镇规建环保办、管护单位或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公路资产清查,清查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形成的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部分,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章 公路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县财政部门和县交通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镇规建环保办、管护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录入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公路资产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管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信 息,保证公路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镇财政办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公路资产数据与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机制,并将存量公路资产数据作为运维预算安排、新建项目决策的依据,满足公路资产管理、 预算管理和国有资产报告需要。
第五章 公路资产报告
第十五条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六条 镇财政办应当将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纳入本单位财务报告、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月报,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的程序报送,并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公路里程,入账价值等;
(二)公路资产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路资产形成、养护运营、处置和收益情况;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镇财政办负责审核上报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公路资产管理情况,并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镇规建环保办、财政办自觉接受县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的公路资产管理专项监督检查,确保信息更新及时,依法维护公路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 镇规建环保办、财政办、管护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