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职业卫生检查依据
一、忠县职业卫生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忠县职业卫生检查事项
1.是否按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落实及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主要负责人、职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是否按规定的周期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监督检查内容;
4.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验收情况;
5.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情况;
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7.公告栏及严重危害警示、报警设置情况;
8.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情况;
9.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及病人保障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