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了有效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和重大灾(险)情,快速、及时、妥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忠县突发事件总体预案》等政策制度规定,结合忠县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类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先期处置。
1.4??适用范围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编制各类专项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5??风险分析
至目前为止全县已查明有隐患点933处,其中滑坡715处、危岩58处、不稳定斜坡160处;特大型3处、大型3处、中型184处、小型743处;库区隐患点464处,非库区隐患点469处。受威胁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3处、500~1000人的3处、500人以下的927处。忠县处于三峡库区腹心、县内各山体陡斜坡、农村公路沿线是全县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全县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的边坡开挖,切坡以及堆倒弃土弃渣等人为活动易引发地质灾害。农村地区农民建房未充分考虑周边地质环境条件,存在选址不当、排水设施缺乏或不完善、对斜边坡不合理开挖与加载等情况。
2??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体系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附件1)。
2.1??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
2.1.1??县地指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指”) 是县应急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并接受重庆市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指”)的指挥调度。
县地指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
指挥部成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人武部、县发展改革委、县教委、县科技局(大数据中心)、县经济信息委(县委军民融合办)、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人民防空办)、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商务委、县文化旅游委、县卫生健康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银保监管组、县气象局、县科协、县消防救援大队、长江忠县海事处、县武警中队、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见附件2)。
2.1.2??县地指职责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指导和检查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负责启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指挥、协调各级抢险救援力量,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收集、掌握地质灾害有关信息,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向县政府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2.2??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办公室
2.2.1??县地指办组成
县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地指办”),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2??县地指办职责
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地指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情况;统筹协调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编制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地震和地质灾害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突发事件调查与评估。
2.3??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专家组
地质灾害防治救援专家组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县地震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通讯录和县应急救援专家人员名单(见附件3、4)。
2.4??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设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机构,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在县地指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日常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的先期应急抢险工作。
(2)及时疏散转移受灾群众,上报灾情信息。
(3)落实安全措施,编制并执行地质灾害预案。各村(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工作组,各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小区)均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救援责任人。
(4)各村(居)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的具体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救援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等。
各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值班电话(见附件5)
2.5??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县地指视情在受灾地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按照响应级别,Ⅰ级、Ⅱ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Ⅲ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Ⅳ级灾(险)情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乡镇(街道)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前,由事发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救援队伍、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地质灾害专业驻守人员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地指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地指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设立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6)。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制订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全县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我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1.2??隐患排查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风险区分级管控,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落实到具体单位、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管控。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本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核查和重点防范期巡查,发现险情、灾情及时报告县地指和县规划自然资源局。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紧密合作,逐步建成监测网络及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特别时期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地质灾害巡查巡检制度、24小时值班制度。
3.1.3??重点勘查和综合防治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牵头对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重要交通干线沿线的重要隐患点进行重点勘查。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城乡建设、生态修复相、土地整理、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相结合,进行综合整治。
3.1.4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进一步健全全县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加强全县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并有序推进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强化专业监测。
3.1.5??监测预警措施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对每个监测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制订单点防灾避险预案,落实群测群防员、片区负责人、驻守地质队员、技术管理员等“四重”网格人员,并制定岗位职责,开展群测群防监测预警工作;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专业监测预警工作。
3.2??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年度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和地质灾害临灾预报。
(1)地质灾害年度预测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县气象局提出,纳入年度防灾方案发布。
(2)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按《忠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气象局会商后,报县政府审批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预警等级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4个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分级表(见附件7)。
当预警等级为Ⅳ级时,不向公众发布,根据需要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当预警等级达到Ⅲ级及以上或气象局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报有关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人员和“四重”网格员。
(3)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发布。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监测结果报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和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中型、小型地质灾害临灾预报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分级表(见附件8)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红色、Ⅰ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0人以上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大型地质灾害(橙色、Ⅱ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10人以上不满3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不满10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
(3)中型地质灾害(黄色、Ⅲ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3人以上不满10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不满5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4)小型地质灾害(蓝色、Ⅳ级)
灾情:因灾死亡(含失联)不满3人或者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0万元的。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不满100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
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响应分级表和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响应分级表(见附件9、10)
4.2信息报告
4.2.1??信息报告时限
(1)当有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受地质灾害影响者应当立即报告属地乡镇(街道),也可向县规划自然资源局(023-542365263)、县应急局(023-54812350)报告,同时也可通过110、119、120等实行联动报警;
(2)乡镇(街道)接到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县地指办、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核实情况后书面向市地指报告。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的,在信息报告时可不受分级管理要求限制。
突发性地质灾害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及受灾对象情况;
(2)地质灾害灾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3)初步判断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原因;
(4)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情况。
(1)县地指根据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和级别启动响应,通知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核实地质灾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县地指;
(2)经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应急局现场核实不属于地质灾害的,应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正确渠道上报。经调查认定属生产经营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报送信息。
4.3??应急处置
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或威胁程度,应急响应级别按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重大、特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县应急总指挥部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县地指负责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报市地指。
4.3.1??Ⅳ级(小型)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县地指指导协调,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Ⅳ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受威胁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及有关部门。
(2)县地指接报后,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县地指副总指挥审核,请示县地指总指挥,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应急响应后,县地指办主任主持会商,并发布响应指令,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办主任视灾情通知县地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相关地灾专家赶赴地灾现场,协助、指导乡镇(街道)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
县地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或待命。
(4)乡镇(街道)根据县地指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点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在24小时内不间断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上报灾(险)情处置情况。
(5)县地指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市地指报告。
4.3.2??Ⅲ级(中型)应急响应
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应对,县地指指导协调,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Ⅲ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地指及有关部门。
(2)县地指接报后,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县地指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3)响应启动后,县地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并发布响应指令,成立现场指挥部。县地指副总指挥带领宣传、人武、应急、规资、公安、交通、商务、卫健、民政、交巡警、消防、气象等县地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地灾现场,与乡镇(街道)政府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对接,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指挥应急抢险。主要包括: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险区内、疏散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间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县地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赶赴现场。
(4)乡镇(街道)根据县地指调查结果,立即组织危险区内所有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等强制措施。落实专人对地质灾害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作好监测记录。在24小时内不间断向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上报灾(险)情处置情况。
(5)县地指工作组对灾害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工程设施及大中型企业破坏情况进行调查,24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4.3.3??Ⅱ级(大型)应急响应
(1)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开展先期处置,了解受灾情况,设置警戒区域、撤离险区群众、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并迅速上报县政府,县地指、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
(2)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力量开展应急调查,明确可能发展趋势,分析评估灾情,负责起草应急响应请示,提出响应行动建议,由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核,报县地指,经县地指复核后,由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当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县地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成立现场指挥部,作出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并上报市地指。
(4)乡镇(街道)主要处置工作包括:配合县地指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船只等进入危险区域,撤离并妥善安置群众,开展24小时应急监测,组织现场搜救工作;必要时可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甚至采取强制撤离、强制拆除危险建筑物等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对威胁航运、航道的应及时通报航道、海事、港航、交通局等部门并做好相关防范工作。
(5)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技术员和专家立即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支持,增加专业监测,监测数据及分析结论应随时报送县地指、现场指挥部。其他行业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县地指加强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视情况需要,可调集周边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支援或申请市地指协调驻渝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及时汇总灾(险)情及已采取的措施,统一发布灾(险)情信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并及时向市地指和县政府报告。
(7)市地指工作组达到我县后,县地指移交指挥权,接受市地指指挥。
4.3.4??Ⅰ级(特大型)应急响应主要措施
当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且启动Ⅰ级响应后,严格执行Ⅱ级响应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同时县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协调指挥应急抢险,县减灾委和县地指工作组跟随赴灾区办公处置,县地指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地质指。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1)迅速汇总受灾(险)情况及处置情况,及时向市地指报告。县地指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发展,及时增派现场应急抢险人员、物资,县政府统一协调驻忠部队或武警部队支援。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灾情况,请求需要紧急支援事项。
(2)及时统一发布灾(险)情信息,供领导参阅并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依据。
(3)市地指工作组达到我县后,县地指移交指挥权,接受市地指指挥。
县地质灾害防治救援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11)
4.4??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要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以及驻渝部队、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县政府协调。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进一步加重,威胁对象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定灾(险)情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县委宣传部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类型、规模、成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等。
4.6??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7??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灾(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处置后,由县地指及专家组经现场核实、评估和分析论证,确定灾(险)情已得到控制,报市地指或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和新闻报道
5.1??善后处置
由乡镇(街道)牵头,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对受灾群众给予救治和救济,并做好善后安置工作。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城乡建委等部门协助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现场清理,排除障碍及险情;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救治、防疫和防病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灾害现场管控和社会维稳工作。
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财物统一由县红十字会和县应急局接收、登记、分配。县政府应及时向保险机构通报情况,保险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提供理赔等保险服务。
5.2??情况通报
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综合协调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迅速将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现场管理控制等情况向县地指报告,并将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指挥部成员单位,抢险救援情况经县委宣传部审核后通报新闻媒体。
5.3??事故调查
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建议。出具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责任人,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为人为活动引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由县应急局组织评估,并向市地指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开展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由县应急局报请市应急局组织评估,并向市地指作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分析、构筑物受损程度、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存在的问题及经验教训、今后防治工作意见与建议等。
5.4??新闻报道与发布
较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信息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讲究方式、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市地指和县委宣传部审核同意,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
5.5??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政府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比较差、已无治理必要的,要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建设部门督促责任单位完成治理任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建的应急专家队伍(根据地质灾害实际情况可从市级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调用)作为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指导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县公安、消防、武警、民兵预备役队伍是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随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县应急救援队伍联系人员及电话(见附件12)。
6.2??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及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救援物资装备数据库,掌握本部门、本行业可用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钻探设备、物探设备、爆破用品和其他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更新;县应急局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被和维持灾民生活一段时间所需的救济物资。
6.3??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的交通保障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保障应急交通力量充足。交通部门负责对被毁坏的公路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疏散。
6.4??社会稳定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力量赶赴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县武警中队做好加强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6.5??通信与电力保障
县地质指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及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充分利用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等,实时获取灾害现场情况。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灾区通信畅通和电力供应。
6.6??抢险救援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6.7??救灾纪律
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预案宣传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周”、“6月安全生产月”、“6.25土地日”等广泛深入基层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7.2??预案培训
本预案发布后,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应组织开展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练
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处置避险演练。
7.4??监督检查
县地指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经验和教训。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并负责解释。
8.2??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乡镇(街道)、有关行业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后印发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告知性备案。
8.4??预案修订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每5年必须修订一次。
8.5??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况予以表彰或奖励。
8.6??责任追究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抢险救灾过程中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