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县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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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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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县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激发市场竞争活力,提高采购质效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廉洁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皇冠足球比分:印发〈皇冠足球比分:规范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国资发〔2019〕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企或企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企业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县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采购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皇冠足球比分: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的通知》(忠府办发〔2025〕46号)执行,其有关规定不能覆盖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管理使用需要所采购的各类物品(不含企业从事贸易行为所购销的物资),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不动产或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及设计、勘察、监理等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除上述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软件开发、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四条?企业采购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公正、竞争择优、诚信高效以及国有资产不流失原则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条?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制定采购管理制度,指导采购活动,组织开展采购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处理违反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六条 县属国企是采购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采购管理工作机构,明确采购实施部门和监督部门,指导和监督本企业和所属企业采购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
(三)编制采购预算,制定采购方案;
(四)按规定组织及委托代理采购;
(五)对采购文件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负责采购合同签订、采购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等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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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采购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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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采购当事人是指在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八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县属国有企业。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企业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合法有效的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采购时确定的供应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有下列不合理情形,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明显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四)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五)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企业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材料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企业不得与其他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六条?采购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企业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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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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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以下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上述招标限额标准将根据国家及重庆市最新发布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进入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但单项合同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在具备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环境下开展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属国企可自行实施采购,鼓励企业在重庆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忠县小额采购管理平台、行采家等进行采购。企业应制定完善采购管理内控制度,报县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一)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公开采购的项目;
(三)主业为从事贸易流通的县属国企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采购;
(四)县属国有供应链企业进行的原辅材料采购项目;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工程和使用的抢险救灾物资,但需常态化储备的抢险救灾物资除外;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建筑施工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的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30万(含)以上的,由县国资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国有企业在供应商名录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物资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应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县属国有企业涉及建筑施工材料等物资采购的不再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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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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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企业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公开招标应作为企业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原因不公开招标采购情形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企业申报,经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公开招标采购程序按相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采购活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采购邀请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询价,是指采购人按照规定程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一次性密封报价,以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一)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
???(二)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
???(三)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
(三)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需要快速确定最低价成交。
第二十六条??竞争性磋商,是指磋商小组与不少于3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并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
(二)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
(三)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需综合考量技术、服务、价格等因素,通过磋商确定最优方案。
第二十七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采购事项受自然环境限制,以及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且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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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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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采购准备
第二十八条?企业实施采购行为前,应当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采购原因、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参数、数量、服务年限、技术要求、市场调查价格情况、采购金额、采购方式、供应商条件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期限原则不超过3年。采购方案按照企业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决策。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成立企业采购工作机构,负责企业采购相关事宜。企业采购工作机构成员应当包括企业分管负责人、内审、财务、法务、技术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十条?企业采购实施前,应按程序开展分级分类审批:
(一)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制度按程序进行决策;
(二)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企业分管县领导审批;
(三)单次采购金额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分管国资的县领导审批;
(四)单次采购金额1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县政府县长审批;
(五)单次采购金额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单次采购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程序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议。
企业车辆采购按《忠县县属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实施办法》(忠国资〔2023〕51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企业采购信息应当在经县国资管理中心认定的媒体(包含但不限于忠县人民政府网、忠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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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采购合同签订
????第三十二条 中标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企业与中标供应商按相关约定签订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企业自行组织交易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约定条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相关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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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采购验收和价款支付
第三十三条?企业在验收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明确的标准或条件进行验收,不得改变采购标准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企业验收相关人员对验收事项负责,并出具采购验收单,作为企业财务支付价款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在支付采购价款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明确的付款条件执行,不得提前支付或超额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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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质疑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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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供应商对企业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八条 企业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成立的,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九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资管理中心投诉。县国资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条?县国资管理中心及企业纪委、内审机构应对企业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或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完善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将物资采购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按照重点和专项预算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物资采购项目、数量、方式、时间、价格、资金等要素。应重点加强成本控制,既要保障采购需求,又要防止资金及库存积压。????
第四十二条?谈判小组成员、磋商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等在采购活动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担任企业采购评审员或谈判员、询价员及有关专家的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属国企本年度采购项目及结果(包括县属国企按内控制度自行采购的项目)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报县国资管理中心,本年度采购执行情况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进行随机抽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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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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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县属国企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县属国企内部采购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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